轉自:蘋果日報
一次使用的塑膠類容器包裝外袋 將須標示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等
夜市、小吃店常見以塑膠容器外帶熱食,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今宣布,7月21日起,一次使用的塑膠類食品容器,需在包裝外袋標示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原產地、數量、製造日期(有效日期)、使用注意事項等資訊,例如材質為聚氯乙烯(PVC)或聚偏二氯乙烯(PVDC),應加註勿與高油脂或高溫食品直接接觸等警語,避免釋出有害物質。食藥局表示,7月21日起各地衛生局會陸續稽查塑膠容器製造商、大賣場等,若違反標示規定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罰3至15萬元,產品下架改包裝才能再上架販售。
食藥局表示,塑膠容器依材質分7類,建議民眾外帶湯麵、火鍋等熱食時,最好選擇耐熱溫度在攝氏110以上的高密度聚乙烯(HDPE)或聚丙烯(PP)材質的塑膠容器。醫師表示,聚苯乙烯(PVC)材質的塑膠容器不耐酸鹼,且溫度逾90℃時,可能釋出致癌物苯乙烯,人體長期接觸,可能引發白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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