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舉例,含米量100%的產品,仍直接標示為「新竹米粉」、「埔里米粉」、「芬園米粉」等。
含米量50%以上未滿100%的產品,品名應標示為調合米粉,但準許冠名。例如米含量51%的新竹米粉,仍可在包裝上冠名「新竹米粉」,但冠名字體應小於品名「調合米粉」,且包裝需標示含米量。
含米量未達50%的產品,品名應標示為炊粉、水粉等,也準許冠名,冠名字體一樣不能大於品名。例如含米量20%的新竹米粉,可標成「新竹米粉(炊粉)」,炊粉兩字要大於新竹米粉4字,包裝上同樣需標示含米量。
至於非以地方性品牌為名稱的米粉產品,食藥署仍只允許100%純米製作才能叫「米粉」,米含量未達100%的產品,不能以冠名方式延續原名稱。
食藥署副署長姜郁美表示,新製上路造成地方團體與傳統業者疑慮,因此建議以「冠名」形式來變通。
姜郁美說,食藥署貫徹「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沒有轉圜,因此非地方性品牌的米粉產品,就不能用冠名方式。這項政策去年7月就預告、11月公告,直到今年7月1日才正式實施,已有業者配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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