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自由時報
保麗龍杯具(左),紙杯(中)或塑膠杯(右)
環保署表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規定,擬在今年年底公告連鎖飲料業者不得使用保麗龍飲料杯,違者每件罰1200元到6000元,下一波擬禁用類型為PP塑膠杯。
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指出,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有嚴重汙染環境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公告禁用或限製製造、輸入、販賣、使用,環保署擬依此法,年底公告禁用寶麗龍杯。
保麗龍杯遇高溫、酸,都可能產生致癌物質,且丟棄後不易分解,環保署研擬年底公告全面禁止連鎖飲料店使用保麗龍杯。
今年4月1日起,台南市已率先開跑,禁止使用保麗龍杯、餐具,稽核3400家商店,共開出280張警告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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