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中央通訊社
衛生署表示,重複使用的塑膠盤、碗及碟等食品容器,未來應標示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使用注意事項等,1年後強製執行。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為讓消費者在購買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產品時,清楚瞭解產品相關資訊及注意事項,針對重複性使用的塑膠類水壺(杯)、奶瓶、餐盒(含保鮮盒)從去年7月21日起應依規範清楚標示。
食藥局表示,從即日起擴大實施標示對象,今天公告強製規定塑膠類碗、盤及碟也應符合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進行產品標示,公告後一年正式實施,也就是民國103年6月10日後應強製標示。
食藥局指出,業者有一年的緩衝期,未來塑膠類碗、盤及碟應清楚標示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原產地(國)、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製造日期、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等8項。
食藥局說,其中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須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直接標示於產品本體,以供民眾選擇安全餐具,避免不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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