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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藥袋標示 「舊」是不合格

自由時報記者何玉華/專題報導

 

 

你知道自己吃的是什麼藥?有什麼副作用嗎?

 

「醫師法」、「醫療法」在98年5月13日新修正通過,醫師、醫院、診所交付病人藥劑時,容器或包裝上除了原有規定要標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新增必須標明「作用或適應癥、警語或副作用、調劑者姓名」等內容,然而坊間診所多數沿用舊型塑膠藥袋,標示內容並不完整。

 

台北縣衛生局今年初針對藥袋標示查核發現,全縣2700多家診所高達7成藥袋標示不合格,數字相當驚人。衛生局醫事管理科長楊耀成說,去年8月曾針對藥袋標示問題邀集醫師公會、藥師公會會商,會中有人說,印製好的藥袋短時間無法棄而不用,希望有一段緩衝期;也有人說電腦軟體的更新需要一段時間。

 

楊耀成建議,若無法在藥袋上標示,可以單張列印藥品明細、副作用等相關事項,貼在藥袋外或裝入藥袋中,一樣符合要求;但從年初查核,仍有高達7成比例不合格,執行成效顯然有限。

 

衛生局統計,去年針對民眾檢舉標示不符規定,共處分6件開罰10萬元;另一方面,也將藥袋標示列為查核重點並加強輔導,3月初連續兩個週末舉辦4場說明會,共有700多人參加,而查核不符規定的則限期改善,30天內檢具改善結果送衛生局。

 

衛生局官員指出,藥袋標示清楚,是希望增加民眾用藥安全,從藥袋的標示上可以清楚得知藥名、外觀、副作用及注意事項等等。此外,如同食物有保存期限,藥品也有保存期限,標明調劑日期可以提醒一些愛將吃不完的藥留用的人,注意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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