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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糧商零售業者應提供來源

(中央社記者徐瑞婷台北29日電)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增列糧商與糧食零售業者有提供糧食來源資料的義務,至於要求包裝糧食不得標示不實的條文文字,行政、立法因有歧見暫保留。

近來市售包裝米愈見多樣化,標示宣傳時常有誇張不實的情形,為了維護國人消費權益,農委會希望修正糧食管理法第14、15條,明確規範包裝糧食的標示,建立完備法令依據,並且增列糧商有提供糧食來源資料的義務。

農委會主張,市售糧食包裝或容器應該以文字、圖畫或記號標示品名、產地等項目,包裝或容器上的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的情形。

民進黨籍立委潘孟安則認為,市售糧食包裝或容器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確標示品名、產地等項目,市售糧食如果是二種以上混裝者,應該在包裝或容器上分別標明上述項目,且糧食成分、材料的生產、加工完全在台灣者,可以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由於在文字表述上無法達成共識,委員會決定先保留第14條。

委員會另修正糧管法第15條,明文規定糧商及糧食零售業者對市售包裝糧食的標示檢查及品質檢驗,有提供糧食來源資料的義務。

另一方面,農委會認為現行承辦公糧經收、保管、加工、撥付業務的公糧業者,其素質與效率會影響繳公糧稻穀的稻農、購用公糧的國軍、學童(營養午餐米)、加工業者等權益,盼公糧經收委辦能夠法制化。

委員會今天也初審通過修正糧管法第8條,加強規範公糧業者的資格條件、承辦的業務範圍及經管倉庫應具備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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