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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塑膠微粒產品 明年起嚴禁

來自中時電子報

 

2017年11月29日 04:10 工商時報 邱琮皓/台北報導

環保署宣布自明年元旦起國內不得製造及輸入、7月1日起不得販賣6大類含塑膠微粒化粧品及個人清潔用品,違規製造或輸入相關產品的業者將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販賣者,將處以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與塑膠微粒有關的國內製造業有226家、輸入業149家、販賣業約3.6萬家,距離新規定上路只剩下1個月,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長賴瑩瑩指出,11月抽驗6大類管制產品、合計60件樣品,發現11件產品、約18%含有塑膠微粒,其中15件洗面乳中、有5件含塑膠微粒,15件磨砂膏中也有6件,目前已函請相關業者改善,法規生效後也將優先稽查疑似含有塑膠微粒的產品。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授權,環保署在8月3日公告《限制含塑膠微粒之化粧品與個人清潔用品製造、輸入及販賣》,管制洗髮用化粧品類、洗臉卸粧用化粧品類、沐浴用化粧品類、香皂類、磨砂膏、牙膏等6大類產品,另外在11月14日公告《化粧品及個人清潔用品中含塑膠微粒材質之定性檢測方法(M907.00B)》,做為稽查與業者自我品管的依據。

環保署表示,考量塑膠微粒於化粧品與個人清潔用品多屬於產品額外添加的成分,同類產品也有不含塑膠微粒成份者,而且消費者在使用後經沖洗流入水域及海洋,塑膠微粒雖然只有毫米大小,卻無法在環境中自然分解且粒徑過小不易收集清除,國際多著重於自產品端管制,也就是從源頭控管。

環保署強調,明年1月1日起,違規製造或輸入相關產品的業者將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7月1日起違規販賣者將處以新台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另主管機關得限期命販賣、製造及輸入業下架、回收或退運,請業者務必配合實行。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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