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中時電子報
國人愛買日貨,過去部分食器、容器,明明在中國大陸、東南亞製造,卻被業者以「過水」的手法,改貼日本、歐美的製造標籤,食品藥物管理署預告新規定,食器等應標示產品最終加工製造的國家或地區,違者最高罰400萬元,新制預計年底實施。
食藥署昨天第二次預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由於過去曾有少數業者的食品容器在大陸或東南亞等處製造,送到先進國家包裝後,就以該國作為產地出口,恐誤導消費者,因此新草案中,也加嚴對產地標示的規定。
食藥署食品組簡任技正曾素香表示,新規定上路後,就沒有魚目混珠的空間。適用食品、食品容器或食品用洗潔劑,其中原產地(國)只準標示產品最終的製造、加工地,只是從事分裝、包裝、加貼標籤的地點,不可標為原產地(國)。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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