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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膠紙質包裝酒 須標有效日期
轉自中時電子報

雖然說老酒越陳越香,但有鑑於塑膠材質或紙質包裝的酒品,容易發生質變現象,如紙質包裝的日本清酒,或塑膠材質包裝的韓國馬格利酒。因此,財政部依據《菸酒管理法》,增訂酒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進口業者,應於瓶身標示有效或瓶裝日期,否則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財政部國庫署昨(18)日表示,《菸酒管理法》已於20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因部分條文涉及業者配合調適作業,其施行日期分為3階段,相關措施已於今年7月1日全數施行。國庫署副署長戴龍輝表示,上述規定已經執行1個多月,目前地方政府尚未查獲有違規案件,將會加強輔導。

自今年7月1日起,如於市面上查獲未符合上開規定酒品,依同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對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除第1次查獲情形未涉及標示不實或使人誤信者,可先限期改正外,應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

若是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處罰,並沒入違規酒品。至於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轉讓而陳列或貯放不符本法標示規定酒品,依同條第3項規定沒入。也就是說,除進口商、製造商遭罰外,若大賣場、超市未注意而陳列販賣未標示有效日期、瓶裝日期的塑膠紙質包裝酒,也會遭到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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