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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誤食!食品內的玩具須有「包材」 明年未加警語不能賣

來自東森新聞雲

▲防誤食!食品內的玩具須有「包材」,明年未加警語不能賣。(圖/示意圖/翻攝網路)

記者嚴雲岑/台北報導
市售產品樣態多元,許多糖果或餅乾,都會以「食品包含玩具」或者「玩具包含食品」等兩者並售的方式吸引顧客。為了避免孩童誤食或誤用,衛福部食藥署今(17)日公告「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應標示醒語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與食品同售的玩具外包裝均應加註警語,否則可能會因違反《食安法》第22條,遭處3~300萬元的罰鍰。
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許朝凱表示,過去針對玩具與食品共同販售的商品,僅能用消保法「建議」業者加警語,無法落實規定。但自從《食安法》修法後,標示警語規定才得以落實,2017年1月1日以後出廠的產品,除了玩具須有標檢局合格規章外,外包裝更應該標示「本產品內含玩具,小心勿吞食或吸入,建議由成人陪同監督使用」或等同意義字樣醒語,以提醒消費者食用或使用該產品應注意的安全性。
許朝凱舉例,拐杖糖果或電話亭糖果等,皆是「玩具包含食品」的產品,除了食品本身須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外,產品容器也要符合衛生表準規範;另外,健達出奇蛋等以「食品包含玩具」的產品,則須做到2者間的確切區隔,「將玩具用『包材』包覆」。若業者未依規定加警語或包裝,將會違反《食安法》第22條,依同法第47條處3萬~300萬罰鍰,食藥署可命其限期回收改正,並在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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