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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包裝中藥材8月1日起皆要標示產地、使用與保存方式等。資料照片
2015年06月21日11:40
衛福部中醫藥司預告修正《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處理原則》草案,今年8月1日起市售包裝中藥材一律標示品名、重量、製造日期與原產國,否則將開罰3至15萬元。
衛福部中醫藥司科長陳聘琪表示,8月1日起市售包裝中藥散應標示品名、重量、廠商名稱及地址、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或保存日期、批號、類別、炮製方式、產地國家、保存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確保消費者用藥安全。
此外,21項毒劇類中藥材包裝上也應載明是否經過泡製,民眾購買後才能避免使用到未經泡製的毒劇類中藥材。(陳威廷/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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