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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膠容器專案稽查起跑 講不聽等著被罰300萬
轉自ETtoday


▲塑膠材質的食品容器具。(圖/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記者賴于榛/台北報導
衛福部食藥署2日指出,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啟動「強制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加強稽查計畫」,針對塑膠材質的食品容器具製造工廠進行產品稽查,若有違反規定者,命其限期回收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台幣3到300萬元罰鍰。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經公告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淨重、容量或數量、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製造日期,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等,並應符合同法第17條之衛生標準規定。

食藥署表示,本次稽查將著重於製造工廠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食品業者登錄、產品之標示及衛生標準符合性等重點項目查核,如有違反上述規定者,命其限期回收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台幣3到300萬元罰鍰。

另外,為確保消費者飲食安全及食品產業發展,食藥署今日也預告訂定「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草案,將參考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美國、紐澳、日本等國際加工助劑管理規定,訂定我國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的預告評論期。

食藥署指出,加工助劑是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之製造加工過程中,為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屬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之物質,其於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但可能存在非有意但無法避免的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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