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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食品洗潔劑抽驗結果 3件產品未標示中文化學名稱
【來源:上下游News & Market新聞市集

北市衛生局公布
103年食品洗潔劑抽驗結果
3件產品未標示中文化學名稱


本文摘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超市、大賣場、雜貨商行等處進行食品洗潔劑抽驗,總計抽驗20件產品,檢驗結果皆符合規定,詳如名冊。衛生局另針對食品洗潔劑包裝標示進行檢查,查核結果3件產品
外包裝未依照新規定以中文標示「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

文/台北市衛生局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超市、大賣場、雜貨商行等處進行食品洗潔劑抽驗,總計抽驗20件產品,檢驗結果皆符合規定,詳如名冊。衛生局另針對食品洗潔劑包裝標示進行檢查,查核結果3件產品外包裝未依照新規定以中文標示「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7條,得依同法第52條通知限期改正,經查來源其中2件為臺北市,衛生局已依行政程序進行調查、1件為新北市,已移請轄管衛生局辦理。

本次抽樣20件包裝產品,其中3件為進口產品,其餘皆為國產,檢驗項目包含砷(以As2O3計)、重金屬(以Pb計)、甲醇含量、壬基苯酚類界面活性劑(nonylphenol及nonylphenol ethoxylate)、螢光增白劑等,結果均符合規定。另針對食品用洗潔劑標示進行檢查,經查3件產品外包裝皆未以中文標示「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






依據102年6月19日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自103年6月19日起製造之食品用洗潔劑產品外包裝應依該法第27條規定,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標示:一、品名。二、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成分組成者,應分別標明。三、淨重或容量。四、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五、原產地(國)。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七、適用對象或用途。八、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或警語。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臺北市衛生局呼籲製造業者,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應符合相關法規,以提供消費者充分資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提醒,食品用洗潔劑係用於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裝之清洗,若含有害物質會直接經洗滌過程之接觸或間接由餐具殘留進入人體,造成傷害,建議消費者在購買食品用洗潔劑時,應選擇檢驗合格及標示完整產品,另依包裝上之使用方法及濃度正確使用,並以清水徹底沖洗,避免洗潔劑殘留,以維護健康。

民眾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089。以上稽查結果,可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www.health.gov.tw/查詢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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