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怡真說明,「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是自96年後再次修訂,過去食品僅要求標示「碳水化合物」,包含膳食纖維、糖份等成份都混合其中,但民眾對於糖分含量較有「感覺」,因此在本次修訂中強製廠商須針對糖分另外獨立標示。楊怡真解釋,就好比脂肪須分別標示成「反式脂肪與飽和脂肪」的作法。
另在營養標示「格式」,修減為兩種格式「每份及每100公克/毫升」及「每份及每日參考值百分比」,楊怡真說明,這兩種皆要求廠商將食品「每一份」的熱量、營養量作出標示,避免民眾在計算個人食用量時,還要按計算機轉換。
由於不同族群每日需要熱量與營養量的程度不同,本次修訂也區分出「4歲以上、1至3歲小孩、孕乳婦」三類族群。
楊怡真提醒,各類食品除了「錠狀、膠囊狀的維生素礦物質類食品」,其餘皆受本辦法規範,食品廠商須多加注意標示細節,若未依規定標示,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以3萬至300萬元罰鍰;若標示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等,將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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