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食品藥物管理局
一、真空包裝食品標章標準圖樣之使用:
經行政院衛生署或衛生署委託之驗證機構驗證或查驗登記,發給驗證證書或許可證之「真空包裝食品」,始得使用本標準圖樣。
二、真空包裝標準圖樣之規格:
(一)標準字使用規範:
1、真空包裝:華康黑體w9。
2、衛署真字第*********號:
(1)中文:文媛粗圓字體。
(2)數字:Helvetica Regular。
(二)色彩使用規範:
紅:M100 Y100。
三、空包裝標準圖樣之印刷方式:
(一)經驗證或查驗登記許可之真空包裝食品,應顯著標示「標準圖樣」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使消費者易於辨識。
(二)標準圖樣之印刷格式如下:
1、標準圖樣之印刷,應依規定使用,不得任意變形、變色或特效處理,顏色格式應與圖例一致,以確保標準圖樣之公信力。
2、標準圖樣在印刷使用時,尺寸大小由使用者視需要自行決定,惟不得小於2公分(寬)×2公分(高)。
3、標準圖樣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之色彩應用,應依色彩使用規範製作,背景應以不影響圖樣之可讀性,保持清析可辨識為原則。
4、背景為有色底或底圖時:標準圖樣須加白邊框,白邊框之寬度與紅線框之寬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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