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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塑膠製食品容器及包裝不得回收使用。
第  三  條  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汙染、發黴、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
第  四  條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應符合下列試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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