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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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方式,需於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所提供以下標示之內容: (一)標示項目: 1.「營養標示」之標題。 2.熱量。 3.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鈉之含量(註:此碳水化合物包括膳食纖維)。 4. 其它出現於營養宣稱中之營養素含量。 5.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營養素含量。 (二) 對熱量及營養素含量標示之基準:固體(半固體)須以每一○○公克或以公克為單位之每一份量標示,液體(飲料)需以每一○○毫升或以毫升為單位之每一份量標示,但以每一份量標示者須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份數。 (三) 對熱量、營養素及反式脂肪含量標示之單位:食品中所含熱量應以大卡表示,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碳水化合物及反式脂肪應以公克表示,鈉應以毫克表示,其他營養素應以公克、毫克或微克表示。 (四)每日營養素攝取量之基準值:各營養素亦得再增加以每日營養素攝取量之百分比表示,惟應依據並擇項加註下列數值做為每日營養素攝取量之基準值:
熱量 |
2000大卡 |
蛋白質 |
60公克 |
脂肪 |
55公克 |
碳水化合物 |
320公克 |
鈉 |
2400毫克 |
飽和脂肪酸 |
18公克 |
膽固醇 |
300毫克 |
膳食纖維 |
20公克 |
維生素A |
600微克 |
維生素B1 |
1.4毫克 |
維生素B2 |
1.6毫克 |
維生素C |
60毫克 |
維生素E |
12毫克 |
鈣 |
800毫克 |
鐵 |
15毫克 | (五) 數據修整方式:營養素以有效數字不超過三位為原則。每一份量、熱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及鈉得以整數標示或標示至小數點後一位。 (六)熱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飽和脂肪、糖及反式脂肪等營養素若符合下表之條件,得以「0」標示;反式脂肪係指食用油經部分氫化過程所形成的非共軛反式脂肪酸。
營養素 |
得以「0」標示之條件 |
熱量 |
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4大卡 |
蛋白質 |
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0.5公克 |
脂肪 |
碳水化合物 |
鈉 |
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5毫克 |
飽和脂肪酸 |
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0.1公克 |
反式脂肪 |
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0.3公克 |
糖 |
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0.5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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