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YAHOO
馮姓業者找人代工生產的瓶裝包裝水「e喝水」,因外觀頗似味丹公司生產的暢銷產品「多喝水」,被味丹控告違反商標法,但台南地檢署調查後發現兩者有多處不同,予以不起訴處分。
據檢方調查,新營的馮姓飲用水業者委託謝姓業者代工生產瓶裝包裝水「e喝水」,自96年11月開始在外販售,因為外觀頗似味丹公司生產的暢銷產品「多喝水」,導致不少消費者混淆誤認。
味丹公司認為馮某已涉嫌違反商標法第81條第3款之侵害商標權,決定提出告訴。馮某到案後雖坦承生產「e喝水」,但否認有違反商標法犯行,且不知「e喝水」和「多喝水」商標相近。
檢方認為,判斷商標是否相近,應該以商標圖樣整體觀察,兩者雖都由3個字組成,但「e」和「多」,一個是英文,一個是中文,讀音也不同,「喝水」兩字的筆劃亦略有差異,縱使同時展示兩種瓶裝水,消費者仍可一眼看出不同,因此應未構成「近似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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