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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台分裝產品須標示原產地

轉自:YAHOO

 

 

 

        衛生署 二十六 日公告修正「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於個別產品之外包裝標示原產地」,未來如屬混裝產品,須視內容物比例由高到低,標示原產地。如為來台才分裝的產品,也須標示原產地為該國,不得標示原產地是台灣,混淆消費者。上述規定從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以製造日期為準)生效實施。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食品組科長劉芳銘指出,據現行規定,包裝食品均需標示原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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