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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膠袋裝熱食溶出塑化劑?衛生局:安全的啦!

來自新頭殼

 

新頭殼newtalk | 丘秝榕 綜合報導
發布 2017.12.11 | 12:37 | 更新 2017.12.11 | 15:53

 
為了讓消費者能吃得更安心,台北市衛生局抽驗市面上販售及使用之食品用途塑膠袋產品。   圖:丘秝榕/攝

前幾年塑化劑風暴席捲全台,現在使用塑膠袋裝熱食是不是還覺得心驚驚,為了讓消費者能吃得更安心,台北市衛生局抽驗市面上販售及使用之食品用途塑膠袋產品,依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進行測試檢驗發現均符合規定,不過衛生局仍提醒,要裝熱食還是要選擇有標示「耐熱溫度」的塑膠袋,才是正確做法。

台北市衛生局於106年針對市面上販售及使用之食品用途塑膠袋產品進行抽驗,今 (11) 日公布結果,採樣地點包括超市大賣場、網路販售業、五金雜貨店、烘焙材料店、量販店等,共計抽驗20件包含各式食品用途之耐熱袋、密實保鮮袋、擠花袋、三明治包材袋及重複使用之食物袋等,共計16件聚乙烯、2件聚丙烯、1件矽膠、1件聚胺酯成分的塑膠袋,。

這次抽驗衛生局依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進行相關試驗檢驗,並以消費者使用盛裝熱食情形做為模擬測試條件,分別以盛裝溫度(60、80、100℃),食品特性(酸鹼性產品、含乳產品、含酒類產品、油脂性食品),儲放溫度(冷藏及冷凍),接觸時間(5分鐘、30分鐘、1小時、2小時、3天、10天)等狀態,進行塑膠袋溶出測試。

測試結果顯示,檢驗結果在塑膠袋所規範的耐熱溫度範圍下,盛裝不同的食品,均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材質試驗(鉛、鎘、塑化劑8項)、溶出試驗(高錳酸鉀消耗量、塑化劑6項、蒸發殘渣-水.4%醋酸.20%酒精.正庚烷)等衛生標準之規定。

不過消費者及店家應該如何選購合法安全的食品用塑膠袋呢?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塑膠袋屬於食品包裝包材,自106年7月1日起製造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若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產品包裝上應清楚標示產品之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淨重或容量或數量、廠商電話與名稱及地址、原產地、製造日期等,必須讓消費者知悉產品適用於接觸食品、為重複性或一次使用等資訊,若為重複性使用產品,應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標示其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並且明確告知使用該產品的注意事項,以利消費者正確使用。

台北市衛生局呼籲,消費者及店家使用塑膠袋時,應購買標示完整之產品,並依據標示之適用溫度範圍正確使用;除可重複使用之產品外,限一次性使用,且產品發生破損或裂痕時請勿使用。並提醒即使自備餐具,也需要了解產品使用方式,正確使用食品容器具,以確保使用安全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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