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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 影響大陸臺商布局

分散大陸投資風險成為大陸臺商下一波布局重點,沿海臺商面對大陸一連串土地、勞工、環保、海關、查稅問題,到底是要往大陸內陸繼續投資,還是要往越南、柬埔寨等中南半島國家分散風險,也是這幾年臺商心頭不斷掙紮的疑問。

ECFA將會為大陸臺商提供新的分散投資地點選擇——臺灣。臺灣過去未被臺商列入分散風險考慮範圍,除成本考量外,更重要是關稅問題,一但ECFA成形後,大陸產品進入臺灣可以免關稅,大陸臺商生產的半成品便可以運回臺灣進行後段加工,甚至是組裝、包裝等簡單工藝流程,再以臺灣名義出口到與大陸發生貿易摩擦的國家,藉此大幅降低大陸臺商因出口產品被課徵反傾銷稅的風險。

另一個更迫切的問題,是明年1月1日起逐步實施的「東盟自由貿易協定」,不管是十加一(中國)、十加三(中、日、韓),或是十加六(中、日、韓、紐、澳、印度),所形成零關稅自由貿易區域,也會使臺商在兩岸進行更多分工,該利用東盟自由貿易零關稅條件,就多從臺灣採購大陸出口;該面對大陸被課徵反傾銷稅的問題,就改為大陸生產臺灣出口。

簡單說,因地理位置最近,又是自己最熟悉的地方,ECFA將推動臺灣成為大陸臺商分散風險的必要考慮地點。

在ECFA框架下,大陸臺商對臺灣的「貿易、人員、資本」往來將遠超過香港,大陸臺商回臺灣設立法人機構也將成為臺商投資新選項。不管是為了之前專欄曾分析,為了兩岸費用分攤目的,也就是大陸臺商回臺灣投資設立法人機構,透過年底財務報表合併回大陸,大陸臺資企業藉此認列在臺灣所發生的費用或成本;也可能為了解決派駐大陸臺籍主管的臺灣勞健保或退休金問題,回臺投資也有其必要

不管是回臺灣設立子公司、分公司還是辦事處,在臺灣所繳納的所得稅併回到大陸後可以抵扣,不再重覆課稅。不像大陸臺資企業利潤匯回臺灣母公司還要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承認之前在大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臺商回臺投資到底是要設立子公司、分公司還是辦事處,要視臺商回臺投資的目的,如果單純想把臺灣發生的費用合併回大陸,辦事處就可滿足需求;如果是為了在臺灣拓展業務,或為了建立後段工廠達到分散投資風險的目的,那就必須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但仍須視取得臺灣產地證明的條件及最終兩岸利潤的規劃,因為外商在臺灣設立分公司後的利潤,是採合併回境外母公司不再繳稅,但外商在臺灣的子公司利潤匯回境外母公司,還須再課徵20%的利潤匯出稅率。 (本文發自北京,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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