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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中小企業即時技術輔導」開始申請

103年「中小企業即時技術輔導計畫」即日受理申請

 

一、受理日期:
自103年1月13日起至103年2月28日止
由輔導單位向中小企業即時技術輔導計畫辦公室提出申請,申請時請載明受輔導業者。

 

二、收件時間認定
1. 收件時間:每星期一至星期五(非假日)上午9點至下午6點。
2. 透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掛號郵寄方式: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理時間為準。
3. 親送或非透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掛號郵寄方式:以本計畫辦公室收件時間為準
(因2月28日為假日,親送或非透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者,收件截止至2月27日)

 

三、送件地址:
中小企業即時技術輔導計畫辦公室(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41-2號3樓)

 

四、聯絡窗口:
02-2709-8116分機204陳先生、203賴小姐

 

五、計畫網站&文件下載:
‧http://proj2.moeaidb.gov.tw/itap/act_02.php?action_id=3
‧http://www.ciic.org.tw/cht/resource_detail.php?serial=31&serial_type_1=1&serial_type_2=22

 

本計畫為協助企業技術升級轉型,且配合行政院推動之傳統產業特色化工作,結合財團法人、大專院校及技術服務業者等輔導單位既有成熟技術能量,提供企業短期程、小額度、全方位之技術輔導,協助業者排除急迫性之技術障礙及運用科技、美學、新材料、新營運模式等創新元素加值傳統產業,以提升附加價值。

 

有別於其他長期性或大型研發之補助性計畫,中小企業即時技術輔導計畫之定位在於小額經費補助方式,且政府補助輔導經費8成以減輕業者負擔,就是希望藉由輔導單位成熟技術輔導能量,在短期時程的規劃中,提升中小企業之技術層級,藉由點的擴張,可以協助國內中小企業進行全面性的技術提升或產業轉型。

 

【輔導單位】
1.依法在中華民國境內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大專院校,其成立宗旨或研究範圍限自動化服務、資訊服務、研發服務、設計服務、智慧財產服務及永續發展服務等類別。

 

2.依法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營業登記之技術服務業者,營業登記項目限自動化服務、資訊服務、研發服務、設計服務、智慧財產服務及永續發展服務等類別。

 

3.不得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拒絕往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企業。

 

4.財團法人與技術服務業者財務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
  (1)淨值不得為負值。
  (2)非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戶。
  (3)3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5.大專院校財務狀況淨值不得為負值。

 

註:輔導單位不得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之不良廠商或陸資企業
(陸資企業名錄請查詢經濟部投審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受輔導業者】
1.一般產業(非屬本款第2項之產業):符合行政院核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即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之事業:
  (1)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8,000萬元以
      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者。

 

  (2)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
      員工數未滿100人者。

 

2.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輔導型產業(不限中小企業):經濟部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輔導產業專案小組認定之加強輔導型產業,目前包含成衣、內衣、毛衣、泳裝、毛巾、寢具、織襪、鞋類、袋包箱、家電、石材、陶瓷、木竹製品、農藥、環境用藥、動物用藥及其他(紡織帽子、圍巾、紡織手套、紡織護具、布窗簾及傘類等6項產業)等17類22項產業之產品或其製程。

 

3.申請專利正審查中之受輔導業者須檢附申請證號文件;已獲證專利須為受輔導業者擁有或經專利所有權人「專屬」授權(請提供專利所有權人「專屬」授權書)。

 

【輔導標的】
(一)企業升級轉型所需之研發、生產、物流、設計(限產品設計、包裝設計、品牌識別設計、空間設計及時尚設計)、節能減碳、自動化及電子化(套裝軟體客製化程度須達60%以上)等技術輔導。

 

(二)輔導標的不包含策略規劃、市場行銷、品質管理系統等經營管理領域及網站建置、網頁設計。

 

(三)專利服務類輔導範圍如下

1.商品化營運規劃研究:輔導專利所有權人進行專利資訊分析(創新性說明及專利技術評估)、相關專利技術組合分析、競爭產品/市場現況評估(風險評析)與未來應用市場潛力分析、創業育成或其他支援(如貸款)與輔導,以及未來財務與行銷策略規劃等內容之分析研究。

 

2.商品化技術驗證作業:輔導經評估後甚具商品化潛力之專利(雛型品),運用學研機構之設備與技術能量,提供工程、設計或產品技術之驗證作業。

 

3.開發新商品:
  (1)提供具商品化潛力之專利(雛型品),經由研發、設計、生產等技術輔導
      ,進行新商品開發。
  (2)提供已完成經營運規劃研究、商品化技術驗證作業或媒合行銷等活動之
      發明專利,經由研發、設計、生產等技術輔導,進行新商品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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