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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塑膠瓶再製包裝水 最高可罰300萬
轉自華視新聞網

食藥署會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及相關單位,查獲高雄市李姓民眾住處,回收包裝飲用水「丹○之水(綠葉)」及「丹○之水(橘葉)」等2項產品的空瓶,再將空瓶清洗後充入經簡易過濾處理的自來水,成品裝箱銷往小吃部、餐館、酒店等地。

除由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抽樣4瓶檢測是否符合相關衛生標準外,其餘全數由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本案因涉及商標仿冒等刑事責任,相關事證已由檢調單位攜回偵辦,並調查產品下游流向資訊。


食藥署指出,李姓民眾自行回收空瓶充填的包裝水,均為每瓶1400毫升裝,瓶蓋顏色為乳白色;而「丹○之水」原瓶蓋顏色較淺呈半透明,可藉此區別辨識仿冒品及真品。

食藥署說明,依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之規定,塑膠製食品容器及包裝不得回收使用。案內李姓民眾回收空瓶再行充填製作包裝水行為已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已依同法第48條規定命其限期改正,如屆期仍不改正,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此案查核現場作業環境髒亂、衛生不佳等情形,已由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1項規定命其限期改正,並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命其暫停作業及停止販售。(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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