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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膠環保食器新規範 7月起須清楚標示
轉自HiNet新聞


▲食藥署科長林蘭砡指出,從106年7月1日起擴大食品容器具標示範圍,只要產品含有塑膠製品,且可能與食物接觸,就須清楚標示,違者最高罰300萬元。(圖/食藥署提供)


環保意識擡頭,越來越多民眾外出時,攜帶保溫杯、保鮮盒,為了確保民眾食用安全,食藥署4月26日表示,從106年7月1日起擴大食品容器具標示範圍,只要產品含有塑膠製品,且可能與食物接觸,就須清楚標示,違者最高罰300萬元。

食藥署科長林蘭砡指出,現行食品容器具標示管理對象以一次性的塑膠餐具、食品容器及包裝,以及可重複使用的塑膠餐具為主,例如,奶瓶、塑膠製水壺等。為了保障食用安全,食藥署在105年4月18日公告修正「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並同時公告「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標示相關規定」。

自106年7月1日起製造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只要與食品接觸面的地方含有塑膠材質,就須依食安法第26條標示,且須讓消費者了解產品適用於那些食品、為重複性或一次使用等資訊。

什麼是「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林蘭砡舉例,為了加強保溫效果,保溫杯的杯蓋裡面幾乎都有塑膠製品,保鮮盒的蓋子裡,也都有塑膠條。林蘭砡指出,從今年7月1日起同步生效的應標示事項,重點如下:

(一)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註明「供食品接觸用途」或等同意義字樣。

(二)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註明其為供重複使用或供一次使用,或等同意義字樣。

(三)食品接觸面含聚氯乙烯(PVC)或聚偏二氯乙烯(PVDC)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註明勿與高油脂且高溫之食品直接接觸或等同意義之警語。【本文經《健康傳媒》授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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