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聯合財經網
國稅局表示,公司從事研究發展取得的政府補助款,除了列為收入外,也應自申請租稅獎勵的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公司從事研究與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對於公司的研究發展支出,訂有租稅減免獎勵規定。
但公司若有向各級政府機構申請研究補助,並已取得政府補助款,除了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筆補助款列報收入外,也應從申請租稅獎勵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以避免同一筆研發支出享有政府補助及租稅減免的雙重優惠。
該局在查核轄內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研究發展支出2,000萬元,並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適用研發投資抵減稅額300萬元(2,000萬元×抵減率15%)。該公司在當年度有取得經濟部給付研究發展計畫補助款500萬元,該公司雖已依規定將補助款列報其他收入,但發現該補助款並未自申請投資抵減的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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